台灣房屋 頂讓租售論壇

房屋租賃契約

出 租 人:         (以下簡稱甲方)

立契約書人 承 租 人:         (以下簡稱乙方)

連帶保證人:         (以下簡稱丙方)

因房屋租賃事件,訂立本契約,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:

 

第一條: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:

 

第二條:租賃期限: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,共計  年。

 

第三條:租金:1、每月租金新台幣     元整,每月  日以前繳納。

2、保證金新台幣     元整,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。

 

第四條:使用租賃物之限制:

1、本房屋係供 住家 /營業 之用。

2、未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、出借、頂讓,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。

3、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,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。

4、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,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。

5、房屋有改裝之必要,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,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,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。

 

第五條:危險負擔: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,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,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,由甲方負責修理。

 

第六條:違約處罰:

1、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,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,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,並應於遲延給付二個月時,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,不待期限屆滿,甲方得終止租約。

2、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,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,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。

 

第七條:其他特約事項:

1、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;有關水電費、瓦斯費、大樓管理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,則由乙方自行負擔。

2、乙方遷出時,如遺留傢具雜物不搬者,視為放棄,應由甲方處理,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
3、雙方如覓有保證人,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。

4、契約租賃期限未滿,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,應得他方同意,並應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,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。

5、甲、乙雙方就本合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、催告送達或為任何意思表示,均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準,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、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,雙方均無異議。

6、乙方如將公司登記(或個人戶籍)遷入本租屋地址者,應於本租約屆滿時自動遷出,否則,甲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為空戶。

7、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。

 

第八條: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:詳如公證書所載。

 

立契約書人

出  租  人:

身分證統一編號:

地     址:

 

承  租  人:

身分證統一編號:

地     址:

 

人:

身分證統一編號:

地     址:

 

 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    年        月        日

 


 

房    東   分 租 同 意 書

本人同意將位於   市(縣)   路(街)          樓之  (請詳填欲出租之屋址)之房屋,由房屋承租人     於原租賃契約所訂期限內轉租一部,請 查照。

  房屋所有權人: (簽章)
  身份證字號:
  聯絡電話:
  聯絡地址:

  登記人: (簽章)
  身份證字號:
  聯絡電話:
  聯絡地址:

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