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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賃契約 出 租 人: (以下簡稱甲方) 立契約書人 承 租 人: (以下簡稱乙方) 連帶保證人: (以下簡稱丙方) 因房屋租賃事件,訂立本契約,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:
第一條: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:
第二條:租賃期限: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,共計 年。
第三條:租金:1、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,每月 日以前繳納。 2、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,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。
第四條:使用租賃物之限制: 1、本房屋係供 住家 /營業 之用。 2、未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、出借、頂讓,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。 3、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,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。 4、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,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。 5、房屋有改裝之必要,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,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,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。
第五條:危險負擔: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,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,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,由甲方負責修理。
第六條:違約處罰: 1、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,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,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,並應於遲延給付二個月時,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,不待期限屆滿,甲方得終止租約。 2、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,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,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。
第七條:其他特約事項: 1、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;有關水電費、瓦斯費、大樓管理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,則由乙方自行負擔。 2、乙方遷出時,如遺留傢具雜物不搬者,視為放棄,應由甲方處理,費用由乙方負擔。 3、雙方如覓有保證人,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。 4、契約租賃期限未滿,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,應得他方同意,並應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,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。 5、甲、乙雙方就本合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、催告送達或為任何意思表示,均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準,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、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,雙方均無異議。 6、乙方如將公司登記(或個人戶籍)遷入本租屋地址者,應於本租約屆滿時自動遷出,否則,甲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為空戶。 7、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。
第八條: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:詳如公證書所載。
立契約書人 出 租 人: 身分證統一編號: 地 址:
承 租 人: 身分證統一編號: 地 址:
連 帶 保 證 人: 身分證統一編號: 地 址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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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 東 分 租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將位於 市(縣) 路(街) 段 巷 弄 號 樓之 (請詳填欲出租之屋址)之房屋,由房屋承租人 於原租賃契約所訂期限內轉租一部,請 查照。 登記人: (簽章)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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